來源丨中國記者網( 國家新聞出版署 主辦) 《人民交通》雜志社: 經本機關查明: 你單位分別于2017年8月、2017年9月為張江海、侯建忠申領新聞記者證;2018年11月,你單位申請注銷了二人新聞記者證。在此期間,張江海、侯建忠一直作為你單位記者從事采編活動。 自申領新聞記者證至2018年2月期間,張江海、侯建忠利用你單位記者身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曝光負面消息為由相威脅,向陜西省榆林市子洲縣黨委某部門等多個單位索要財物。2019年12月,張江海、侯建忠因上述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陜西省榆林市府谷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以上事實有陜西省榆林市府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陜0822刑初547號〕、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陜08刑終85號〕和你單位《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 2020年8月26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國家新聞出版署〔2020年 第5號〕)。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 你單位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致使張江海、侯建忠濫用新聞采訪權利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F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第十項的規定,給予你單位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暫停核發你單位新聞記者證。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0年11月2日 張江海、侯建忠: 經本機關查明: 《人民交通》雜志社分別于2017年8月、2017年9月為你二人申領新聞記者證。至2018年11月,你二人一直作為該雜志社記者從事采編活動。 自申領新聞記者證至2018年2月期間,你二人利用該雜志社記者身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曝光負面消息為由相威脅,向陜西省榆林市子洲縣黨委某部門等多個單位索要財物。2019年12月,你二人因上述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陜西省榆林市府谷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2020年4月,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你二人犯敲詐勒索罪作出終審裁定。以上事實有陜西省榆林市府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陜0822刑初547號〕、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陜08刑終85號〕和《人民交通》雜志社《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你二人的新聞記者證在案發后經《人民交通》雜志社申請已被注銷。 2020年10月10日、12日,本機關分別向你二人送達了《關于將張江海、侯建忠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的告知書》(國家新聞出版署〔2020年 第6號〕),你二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 你二人利用《人民交通》雜志社記者身份實施敲詐勒索,濫用新聞采訪權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F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將你二人列入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如你二人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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